【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结构,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明确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提升个税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办法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进行相应扣除,从而减少税负。
一、主要
项目 | 内容简述 |
子女教育 |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
继续教育 | 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
大病医疗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或其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房的,根据城市等级不同,每月可扣除800元、1100元或1500元。 |
赡养老人 |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或独生子女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
二、实施意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有助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提高个税制度的公平性与科学性。同时,也增强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推动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该办法还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支持教育发展和家庭养老,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作用。
三、注意事项
- 纳税人需在每年12月前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
- 扣除信息需真实有效,虚假申报将面临法律责任;
- 扣除金额以年度累计计算,不能结转至下一年度。
通过这一制度,国家在个税改革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让税收政策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生活,实现减税降负与公平正义的统一。